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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發】肇事拒絕或不能酒測 警察「強制抽血」大法官判決違憲

警專高見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2022年2月25日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上路後,針對大法官今做出第一號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肇事駕駛人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警察可強制抽血酒測的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宣告違憲,自判決公告日開始,最遲屆滿2年時失效。
大法官指出,在違憲判決公告前,已強制抽血、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後2年內修法,在過渡期間,若肇事駕駛人拒絕或無法吐氣酒測,而交通警察認為有必要實施抽血酒測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以先將駕駛人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3日內撤銷;受測試者可以在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林姓男子2016年1月17日上午騎機車擦撞排水溝,再自撞電線桿,他因受傷而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被送往醫院抽血,驗出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另名鄭姓男子2018年3月20日在網咖飲用2瓶米酒後,仍騎車上路,擦撞路旁停放的小貨車,被送往醫院急救,當時鄭頭、頸多處外傷、腦震盪、全身多處骨折,傷勢嚴重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而改抽血驗出酒精濃度超標,也被檢方起訴公共危險罪嫌。
時任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吳志強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現已修法為第6項)的強制抽血規定,違反法官保留、令狀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身體權的基本權利,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道交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新聞來源:https://bit.ly/3Hqei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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