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警分局員警潘惠宗執行勤務時重壓民眾八分鐘挨告,被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刑六月;警方事後以此做成負面教材宣導影片,潘認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訴請國家賠償,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警局將涉及潘員隱私的負面評語資料放置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一般員警皆可閱覽,侵犯潘員隱私、名譽權,判警局需賠償五萬元。
板橋警分局表示將研議是否上訴。另為防止類似事件,去年十月已將未加密檔案交換區取消。
潘員主張,二○一九年一月十三日他遇到民眾不配合酒測,依法送辦,執勤過程被警分局製成擴大臨檢前的宣導教學影片,還將檔案及註記他感情與生活狀況等隱私的風紀資料放置在未加密檔案交換區,讓所有同仁可隨意瀏覽,侵害他的名譽權、隱私權,訴請國賠四百萬元。
板橋警分局辯駁,影片是為實施擴大臨檢製作的案例教育教材,依規定張貼在警局機關內部網站供員警點閱,且影片中附加字幕等均為對話真實內容,目的是凸顯潘員執勤不適當行為,另影片中並無拍到潘員,單憑聲音不足以辨識,且員警值勤本為可受公評之事。
新北地院認為,警局將潘員值勤過程做成影片公開是為案例教育教材,並無不法;但針對有潘員隱私的風紀資料被放在未加密檔案區,認為已侵犯潘員隱私權,且資料中潘員被註記「以不當言詞、輕佻態度尋釁民眾」、「耐性不足,易受情緒左右行為」等評語,又列為關懷輔導對象,多有負面評價,侵害潘員名譽權,依國家賠償法判賠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