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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發】立院三讀 公務員每日辦公8小時、可有條件兼職

警專高見
為了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周40小時,且每周應有兩日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如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此外,此次修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於法定工作時間外,可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考試院提案指出,釋字第785號解釋闡明服公職權及健康權均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要求服務法應就業務性質特殊須實施輪班、輪休的機關,設定符合憲法保障的框架性規範,這次依解釋意旨,修法明定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等勤休核心事項,至於特殊情況的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以及須輪班輪休公務員的相關勤休規範,明確授權由相關機關於保障公務員健康權的原則下另訂,以兼顧政府業務推動需要,以及公務員健康權二者衡平。
 
考試院表示,政府及公務員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須即時回應社會民眾需求,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企業的業務性質不同,故在權衡業務需要及公務員健康權的取捨下,這次修法所訂相關延長辦公時數等規定,尚無法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
 
此次修法也明定各機關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健康,並給予適當的連續休息時數,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而考量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對於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則授權相關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的原則下分別訂定。
 
三讀條文指出,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周為40小時,每周應有兩日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予以調整。
 
三讀條文也指出,公務員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此外,輪班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條文指出,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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