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黃先生在市區開車時,前方1輛機車為了等紅燈時能躲太陽,竟突然停在路中央的樹蔭下,黃先生緊急閃避,才未釀成車禍。黃先生覺得騎士的行為太危險,向警方提出檢舉,新興分局竟表示:「找不到法規」來罰騎士,承辦的李姓警員甚至說,萬一黃先生撞到這輛機車,「後車追撞前車,要負肇事責任!」讓黃先生認為警方的說法實在太誇張。
黃先生向《蘋果新聞網》爆料,他7月22日上午11時許,駕駛汽車行經新興區文衡一路,在他右前方有一輛機車為了停紅燈時不曬到太陽,竟然突然偏向左方行駛,騎進樹蔭後,停在道路中央,黃先生連忙轉動方向盤,讓車輛向左閃避,才未發生車禍。
黃先生表示,他注意到這輛機車行駛的動態有異狀,已經先把車速放慢,等到騎士突然把機車停在道路的樹蔭底下,他才能緊急反應、避免與機車發生擦撞。黃先生說:「機車騎士的前方根本沒有突發狀況,只是為了停紅燈時能夠不曬到太陽,竟突然在車道中暫停,實在太危險了!」
黃先生事後檢具行車紀錄器影片向警方檢舉這輛機車違規,但警方卻回文對他表示,依據交通部函示,這輛機車是「暫時停止行駛」,不是臨時停車,因此案件不予舉發。黃先生致電詢問承辦的李姓警員:「這輛機車突然在路中央的樹蔭停車,如果我撞上去,責任算誰的?」李姓警員竟告訴他:「後車追撞前車,要負肇事責任!」。黃先生痛批,他駕車在道路直行,這輛機車從前方右側切到左側,然後就直接煞車,「這樣很危險,警察竟然說檢舉不成立!」而且警察還說如果撞上去,「都是我的錯!」讓黃先生覺得相當不合理。
新興分局表示,黃先生檢舉這輛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但此法條主要是針對飆車、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並不是針對機車族等紅燈躲陰影處,交通部在去年也研議要修法,要針對發現停在樹蔭下等紅燈的行為開罰,但法令尚未正式修改通過,警方才會不予舉發。
新興分局說,承辦的李姓警員並非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卻指稱黃先生如果撞到這輛機車須負肇事責任,「說法並不妥當!」警方將加強教育所屬員警謹言慎行。(地方中心王勇超/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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