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特考 年度班課程
移民署特考18歲以上即可報考,報名日期為每年3月上旬,考試日期為每年6月中旬。移民署的行政人員考試工作內容具特殊性,三等需受訓 9 個月、四等需要受訓 6 個月。
移民署特考考試錄取人員主要工作地點將分發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勤(業)務單位,並依單位分配工作內容,單位可分為專勤隊、服務站、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
※為應內政部移民署業務屬性特殊,多數工作內容為外勤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建議考試錄取人員於分發前儘量取得「汽車駕照」為宜。
考取移民特考後須參加受訓,專業訓練二、三等9個月、四等6個月,以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知識。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 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移民行政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
內政部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移民特考錄取人員施以專業訓練二、三等8個月、四等5個月,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專勤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二)服務站:辦理全國各縣市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各項申請案件,外籍配偶輔導推動等工作。
(三)收容所: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四)國境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為應內政部移民署業務屬性特殊,多數工作內容為外勤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建議考試錄取人員於分發前儘量取得「汽車駕照」為宜,以利業務推動順遂。
移民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一)移民署專業訓練:
1.建立初任移民行政人員應具備之國際觀、人權意識、品德操守、依法行政、嚴正執法、管理知能、移民輔導等基本涵養、專業知識與技能。
2.培養執勤技能、重視人權法治、強化執法紀律、充實移民相關法律素養、深化資安防護意識,培育多元文化國際公共事務人才。
3.善用現代科技、運用科學方法、遵循作業程序、提升專業知能與效率。
4.鍛鍊體能:重視體能自我訓練、養成運動習慣,勝任未來工作挑戰。
(二)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以增進移民行政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基本觀念、服務態度及品德操守為重點。
二、移民署訓練期間
(一)二、三等考試: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1年。
1.專業訓練:9個月。
2.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3個月。
(二)四等考試: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9個月。
1.專業訓練:6個月。
2.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3個月。
(三)免除或縮短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3個月之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
(四)縮短專業訓練人員專業訓練期間為3個月;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移民行政工作內容
移民署隸屬內政部,業務涵括外來人口管理、防制人口販運、移民照顧輔導、兩岸交流往來、國際交流合作、移民人權保障及移民政策推動等面向,主要工作為從事新移民照顧與輔導等內容,核心業務包括制定移民政策、新移民照顧與輔導、入出國管理、非法移法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防制人口販運等工作。
各單位工作內容
1.入出國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2.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3.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
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國(境)停留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5.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執行。
6.服務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7.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1.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2.移入人口指紋建檔之規劃及移民相關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
3.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4.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5.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管制。
6.移民業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7.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境)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8.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者收容、遣送之規劃及督導。
9.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1.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2.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3.難民相關法規之擬訂、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4.涉外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5.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調查。
6.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
7.其他有關本署國際事項。
1.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2.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通安全。
3.資訊作業之開發、建置及研究發展。
4.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
5.與其他機關相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6.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用。
7.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8.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9.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1.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2.公共關係及新聞發佈。
3.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4.檔案管理。
5.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6.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7.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8.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人事事項。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政風事項。
1.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服務。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3.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之審理、許可,及其定居之審理。
4.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5.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重入國之審理、許可。
6.移民輔導之執行。
7.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行為之舉發。
8.逾期居留、停留之裁罰。
9.移民業務機構之管理。
10.移民管理及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管制之執行。
11.其他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服務事項。
1.面談業務之規劃及國境內面談之執行。
2.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3.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
4.其他有關專勤事項。
1.入出國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2.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3.國境線證照核發、指紋建檔及入出國服務。
4.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5.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6.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收容、強制出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