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許姓警員去年被警局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移送法辦,理由竟是他發現民眾越級駕駛又逆向,卻以勸導代替舉發,涉嫌圖利民眾。但新北地檢署認為,民眾當下逆向違規不明確,且交通法令多如牛毛,許員就讀警專時,交通法規成績62分低空飛過,不知「越級駕駛為不得勸導事項」,因此認定他無圖利故意,處分不起訴。
新北市警局表示,尊重司法審判結果,但許姓警員未依規定舉發交通違規一事,市警局已依規定核予申誡二次,許姓警員如有異議可另行提出申訴。
本案起因去年2月11日中午,蘆洲派出所許姓警員在蘆洲區中正路巡邏時,突然看到一名周姓女子坐在機車上,車頭逆向但無任何動作,車身則停在阻礙交通之處。
許員上前攔查,發現周女只有汽車駕照,沒有重型機車駕照,因逆向違規的事實不明確,所以只口頭告誡周女去補考駕照,事後經長官提醒,周女持有汽車駕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只能騎輕型機車,她騎重型機車屬越級駕駛,依規定「越級駕駛為不得勸導事項」,許員才趕緊補開舉發單。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認為,許員明明是看見周女逆向騎車後,才攔下周女盤查,卻未依照《道交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逆向行駛」開罰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發現周女沒有駕照後,也未針對「越級駕駛」開罰1800元至3600元罰緩,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新北市警局認為,「越級駕駛」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是「不得勸導事項」,許員擅以勸導代替舉發,涉嫌圖利周女,因此將許員移送地檢法辦。許員否認犯行,其辯護律師表示,各級交通機關皆宣導「以勸導代替舉發」,且法令多如牛毛,一般人或許員等專業人士要完全熟悉,尚有難度,加上當時現場違規事實不明確,也沒發生交通事故及任何傷亡意外,許員判斷後以勸導代替舉發,確實是最佳便民方式,沒有問題。
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許員到任蘆洲派出所後,所內勤教並未特別針對《道交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交通法規個別獨立教育,且許員在警專就讀時,交通法規與實務成績為62分低空飛過,許員應是真的不知越級駕駛為不得勸導事項。
針對逆向行駛部分,檢察官則認為本案沒有其他秘錄器或監視器佐證,因此採信許員說法,認為許員是因認為周女違規事實尚不明確,當下才未開單告發逆向行駛,許員最多只是開單事務處理不當,未有圖利民眾的故意,因此將他不起訴。(饒偉生、陳韋劭/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