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警員在職務宿舍飼養30多隻甲蟲,全天候開冷氣、使用溫控冰箱等,還讓幼蟲在公共區域地上爬行,被警政署終止契約退宿,他提告要求警政署賠償50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判吳敗訴,可上訴。
吳2016年初開始住在警政署職務宿舍,因飼養30多隻甲蟲衍生過度用電爭議、衛生疑慮,影響室友的居住品質;室友不堪其擾向警政署陳情,吳養甲蟲一事才曝光。
吳提告主張,室友因要求他分擔電費遭拒,即向警政署檢舉他飼養寵物、經營商業、過度用電等,他雖然飼養甲蟲,但甲蟲不是動物保護法所定義的寵物,他沒有違反宿舍鼓臉要點。
他認為警政署未依約勸導或通知改善,即在2020年12月17日通知終止契約,要求警政署賠償他搬出宿舍的費用、另行租屋的租金、交通費等共50萬餘元。
警政署指出,吳在宿舍飼養甲蟲,並在冰箱冷凍櫃放置蟲蛹盒,也被發現公共區域地板上有幼蟲爬行,並衍生用電爭議,確實違反宿舍公約規定,經勸導後仍無效,警政署是合法終止契約。
法院認為雙方契約沒有明確約定「寵物」僅限於動保法定義的動物,應以是否影響宿舍公共衛生事項為判斷,而吳養甲蟲已影響宿舍的生活品質,故不採信吳的主張。
再者,警政署為此召開會議,通知吳陳述意見,但吳沒有出席,且事後仍在宿舍陽台存放養蟲器皿,顯見警政署勸導後,吳仍未改善,警政署終止宿舍契約合法有據,判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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