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騎車身上散發酒氣,警察對他施以酒測,朱拒測,被裁處罰鍰18萬元,朱提告抗罰;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警察對朱開罰,卻未將朱拒測、警方製作舉發單的過程連續錄影蒐證,判決撤銷罰鍰。可上訴。
2022年4月16日上午,朱未配戴口罩騎乘機車,機車後座的乘客,則未戴安全帽,警方發現2人違規行為明顯,將機車攔停下來。
朱受檢時,執勤員警發現他渾身散發酒氣,懷疑他酒駕,要求施以酒測,不過,朱拒絕,警方指朱違規,當場對他製發拒絕酒測舉發單,單子經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18萬元,並吊銷朱的駕駛執照。
朱姓男子不服行政處分,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抗罰。朱主張,他有配合員警實施吹氣的檢測,員警當下還請他簽名,一度要求他回分局製作警詢筆錄,然後警方忽然就對他開出舉發通知單。
朱告訴法官,警察認為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並非事實,且警方在執法程序上顯然有瑕疵,18萬元的處罰應撤銷才對。
台北地院行政庭審理認為,依案卷所附證據,員警對朱實施酒測的前後過程,警方沒有將朱最終明確表示拒絕酒測、直到警察製單舉發全程、連續錄影,違反正當蒐證程序,導致警方製作的舉發單缺乏法律上效力,判決撤銷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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