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二技年度班課程
一、經銓敘合格實授,年齡在52歲以下(民國61年1月1日以後出生),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之現職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具警察身分人員。
二、自取得下列學歷資格之一(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影本加蓋就讀學校章戳報名),且服務於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滿1年(算至113年8月29日止)以上者。
(一)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專修科畢業。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
(三)臺灣警察學校甲種警員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或持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丙)等考試及格證書者,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3、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附件一),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者。
(四)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註:持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乙)等考試及格證書者符合本項資格,但持有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不符合本項資格。)
三、最近2年(111、11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任1年不得為另予考績(成)】
四、最近2年內(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3年3月7日止)功過相抵後,獎多於懲。
五、限制條件
(一)無貪瀆違法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
(二)最近 3 年內(自110年3月8日起至113年3月7日止)
1、未因案停職、未曾因違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或受懲戒處分。
2、未曾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有關工作與品操所受之處分,以違反內政部警政署 100年 10 月 14 日警署督字第 1000176053 號函發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之工作風紀與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處分者屬之。
六、112年全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術科成績合格始得報考(依報考人身分審查常訓成績,如現職為刑事警察人員者,須符合刑事警察人員之規定);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另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及海巡機關未辦理常年訓練或測驗而無成績者,亦同。
本項考試以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之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茲說明如下:
一、 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之成績計算方式
(一) 兼採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資績計分占40%、入學考試(筆試)成績占60%。
(二) 資績計分之計算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規定辦理。服務年資之計算,自銓敘合格實授之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各機關勛獎分數、特殊加分、懲處分數及獎懲分數期間計算方式如下(詳如各機關資績計分表):
1、 內政部警政署勛獎分數、特殊加分及懲處分數,期間計算3年,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基本分數之應考學歷及考試、特殊加分之訓練進修及外語能力應以1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為限,證明文件所書明之核發日期亦須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
2、 內政部消防署獎懲分數,期間計算3年,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勛獎分數期間計算5年,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基本分數之應考學歷及考試、證照特殊加分應以1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為限,證明文件所書明之核發日期亦須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
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勛獎分數及懲處分數,期間計算3年,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基本分數之應考學歷及考試、證照特殊加分應以1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為限,證明文件所書明之核發日期亦須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
二、 前款成績之計算公式為:成績總分=(個人資績計分÷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40+(個人筆試成績÷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筆試成績)×60。
三、 各項成績(含成績總分)之計算,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二位數。
四、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請詳閱附件九)
(一) 未依規定用2B軟心黑色鉛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 單選題劃有2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四)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一、本簡章(伍、招生名額)中,各學系其錄取方式及名額,均以(拾、成績計算之一、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之成績計算方式),依其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成績總分相同時,以筆試成績高者為優先;筆試成績亦相同時,以下列考試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其順序如下:
(一)行政警察學系:國文與憲法、英文、警察勤務、警察法規。
(二)刑事警察學系:國文與憲法、英文、犯罪心理學與犯罪剖繪、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三)消防學系:國文與憲法、英文、普通化學、消防法規。
(四)交通學系:國文與憲法、英文、道路交通法規與事故處理、交通工程與管制。
(五)水上警察學系:國文與憲法、英文、海巡法規及國際海洋法、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
二、各項成績(含成績總分)之計算,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二位數。
三、考試科目如有 1 科以上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除不予錄取外,亦不採計其資績計分及筆試成績為計算標準。
一、筆試科目
行政警察學系:
1、國文與憲法。2、英文。3、警察勤務。4、警察 法規(警察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 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及相關命令)。
刑事警察學系:
1、國文與憲法。2、英文。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犯罪心理學與犯罪剖繪
消 防 學 系:
1、國文與憲法。2、英文。3、消防法規。4、普通 化學。
交 通 學 系:
1、國文與憲法。2、英文。3、交通工程與管制。4、 道路交通法規(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暨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與事故處理。
水上警察學系:
1、國文與憲法。2、英文。3、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 4、海巡法規(含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10 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 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 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國際海洋法。
(一) 筆試試題型態:
「單一選擇題」40 分(每題 2 分,共 20 題)與「多重選擇題」60 分(每 題 3 分,共 20 題)。
(二) 計分方式: 「單一選擇題」答對者每題給 2 分;答錯者倒扣 1/3 題分;不答者以零 分計。「多重選擇題」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 1/5 題分;答錯每一選 項者,各倒扣 1/5 題分;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 行政警察學系4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1名)。
- 刑事警察學系4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1名)。
- 消防學系1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1名)。
- 交通學系1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1名)。
- 水上警察學系1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