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卅日開始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包括提高未禮讓行人罰則、增加違規記點、增加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其中開放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從四十六項增加到五十九項。實施新制以來,民眾檢舉加上科技執法之交通違規件數大幅增加;以台南市為例,每月逕行舉發案件近十萬件,其中近六萬件的交通違規駕駛人涉及違規記點處分,問題十分嚴重。
實施新制後,民眾抱怨連連,政府必須檢討其對交通安全之改善效果。檢視A1類事故(當場或廿四小時內死亡)及A2類事故(受傷或超過廿四小時死亡)資料,在實施新制前的六月,全國A1及A2事故,共有一五七一五件、一五四人死亡、二一○七六人受傷;實施後的七月及八月,分別有三二二六七及三一二三三件、一二五及一二三人死亡、四二九二七及四一○六六人受傷。雖然死亡人數減少約二成,但事故件數及受傷人數都明顯增加約一倍,效果不如預期,因此應以問題導向檢討新制之執法方式及效果。
分析目前民眾檢舉案件數,較多是違規停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及不遵守標誌標線行駛,科技執法則主要是在路口實施多功能偵測取締闖紅燈、占用機車停等區、不依標誌或標線行駛等違規,還有路段區間測速及違規停車偵測取締等。
建議應以交通管理3E(工程、教育宣導、執法)思維,並採行PDCA(計畫、實施、檢視分析、改進)方式檢討。交通工程方面,應以用路人視覺及認知,檢視交通動線規畫的合理性與安全性,滾動式檢討用路人違規與事故原因,做為改進依據。因此實施科技執法前,應檢視執法區域交通工程設置的完備合理性;如左右轉專用車道前,是否設置車道預告標誌以預先提醒?禁止停車執法前,是否有符合需求之臨停合法車位,或畫設供臨停三分鐘之黃線?尤其貨車面臨裝卸停車格不足,導致駕駛被迫違停被取締,因新制違停被記點,一年十二次就須吊扣駕照二個月,嚴重影響其生計。必須先有問題導向及符合需求的交通工程、然後對民眾有說服力的教育宣導,最後再實施交通執法,才能使民眾願意配合,達到改善交通安全的良性循環效果。
整體執法方式包括當場攔檢、民眾檢舉及科技執法,應進階至更人性化之「智慧執法」。在行政資源有限下,建議優先取締嚴重違規及影響他人安全之違規,因此交通法規可調整為,賦予警察對輕微違規以勸導取代處罰之裁量權。至於路口事故,常因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以致無法停讓而肇事;建議應在非號誌化路口前設置減速標線,強迫其減速慢行,並以科技偵測另一方向有來車時之標誌或標線動態預警,如仍違規未減速則以科技執法取締。
路段事故主因是超速、未保持安全間距及任意變換車道,建議應加強未保持安全間距及任意變換車道之科技執法。並應機動調整科技執法設備之位置,以發揮設備有限下之執法效果。至於最嚴重的逼車危險駕駛,則應增加鼓勵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檢舉的誘因,以彌補科技執法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