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資訊】警佐第三類考試資格修正
警佐三類考試資格修正
-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 警佐一、二類無修正
警佐一類考試資格
警佐二類考試資格
警佐三類考試資格
警佐一類考試資格
一、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 長或偵查佐。
(二)曾經銓敘審定警察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機關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人員。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 長或偵查佐。
(二)曾經銓敘審定警察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機關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人員。
二、年資:
(一)任前款各目職務合計滿 3 年。但曾任警員、隊員或偵查員年資,不予併計。
(二)連續任警察工作滿 10 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特考組結業後以原職務【技佐等】分發之人員,亦須自警校結業後滿 10 年始准報考)。
(一)任前款各目職務合計滿 3 年。但曾任警員、隊員或偵查員年資,不予併計。
(二)連續任警察工作滿 10 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特考組結業後以原職務【技佐等】分發之人員,亦須自警校結業後滿 10 年始准報考)。
- 考績:最近 2 年年終考績 1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
- 學歷:警專、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 體格:符合招生簡章「體格檢查」所訂標準。
- 年齡:未滿 56 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 1 日止)。
- 獎懲:最近 2 年內獎多於懲,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 最近 1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因公殘廢、懷孕、 生產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警佐二類考試資格
職務(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 隊員職務,經銓敘合格實授。
- 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並曾經 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
- 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
- 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 (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曾受警佐警 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三 (乙)等考試及格者免繳學歷證件】
- 年齡:未滿 56 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 1 日止)。
- 獎懲:最近 2 年內獎多於懲,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 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 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 最近 1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服務未滿 1 年者,以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採計)。但因公殘廢、懷孕、 生產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 符合招生簡章『壹拾陸、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警佐三類考試資格
- 職務資格(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刑事小隊長。
(二)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偵查佐,併計巡佐或同序列職務合計滿三年。
(三)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巡佐或同序列職務合計滿三年,且曾任刑事小隊長、刑事巡佐、偵查佐、偵查員或刑警隊員等職務滿三年。
- 年資:連續任警察工作滿 6 年。
- 學歷:警專、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 年齡:未滿 56 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 1 日止)。
- 考績:最近 2 年年終考績 1 年列甲等、1 年列乙 等以上。
- 獎懲:最近 2 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 體格:符合本簡章第壹拾柒項「體格檢查」所訂標準。
- 最近 1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 不在此限。
-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