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等一般警察與消防考科與配分更動
四等消防成績計算方式與四等特考體測標準更動
用人機關內政部考量消防人員職司「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隨著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與異常,消防救災態樣趨於複雜化,勤務量及危勞程度與日俱增,實有充實消防人力之迫切需求,以紓緩消防人員勤(業)務負擔,並確保消防救災救護之執勤安全,為臻符合消防人員之增補需求、減輕應考人負擔,並使消防人員考試所需學識知能與實務工作契合,建議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應試科目,並調整成績計算配分比例,以兼顧多元取才及培訓素質。
考量本考試體能測驗立定跳遠項目之目的在於測量應考人下肢爆發力,為免受試者因受試時一次性疏誤而未能表現其體能正常狀態,依體能測驗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另訂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並另定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以資明確。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六條及一百十二年○月○日修正之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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