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典試法」第卅一條修正條文,規定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命題委員、審查委員等不得徇私舞弊、洩漏試題、潛通關節,若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考選部有求償的權利。
考試院書面報告指出,國家考試洩題舞弊事件嚴重斲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也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為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對違法舞弊人員咎責機制,以嚇阻並防杜類似案件再度發生,此次修法增列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
考試院指出,若有洩題等舞弊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以致重啟考試,費用不應由公帑支應,因此修法新增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立法院昨天也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廿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若發現有洩題或舞弊的情事,導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的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將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的考試。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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