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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判決字號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34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07日
 
聲請人
陳俊良
 
案由
聲請人分別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等,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一、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其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二、聲請人四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駁回。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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