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資訊】法務部調查局113年度駐衛警察甄選考試
壹、甄試重要時程摘要
一、報名期間:112年12月08日(星期五)14:00至12月20日(星期三)17:00。
二、繳費期限: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23:59止。
三、第一試(筆試)測驗日期:112年01月6日(星期六)。
四、第二、三試(體能測驗/口試)測驗日期:113年02月24日(星期六)
※其餘甄試時程及說明請詳閱甄試簡章。
貳、本次甄試總計名額:暫訂正取8名,備取10名(正取未報到,備取依序遞補,其中正取最後3名為預估缺額,視本局駐警退職情況而定,最後1名報到日期為113年07月16日,依法務部調查局及甄試專案組網站公告為主,若有變動將公告更新)。
歡迎有志人士踴躍報考。
駐衛警察甄選考試
報名與考試時間
考試資格
體格及其他資格
考試科目
工作內容
報名簡章
報名與考試時間
【報名日期】
112年12月8日~12月20日
【筆試日期】
113年1月6日
【筆試放榜】
113年1月23日
【複試日期】
113年2月24日
【複試放榜】
113年3月6日
考試資格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註:應考人於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三試(口試)報到時,須查驗國民身分證,並繳交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國籍具結書」。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拘。
註: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駐衛警察年滿六十
五歲,機關應命令退職。
(四)學歷: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
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
註:應考人於第二試(體能測驗)報到時,須查驗及繳交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1.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等相關規定。
2.國外學歷證明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
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並加附
中文譯本,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辦,以免損及本身權益,第三
試(口試)測驗當天,應出具前項相關證明,否則不得入場應試。
體格及其他資格
(五)體格檢查標準: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公立醫院不包括公辦民營醫院、
私立醫院、診所及健檢中心);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2.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
(mmHg)。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脖子、臉部及手臂、腿部等四肢出現刺青或紋身等圖案。
10.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1.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註:應考人於第二試(體能測驗)報到時,須查驗及繳交自第二試(體能測驗)報到日
前 6 個月內,經公立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表」正本(須使用附件之健康檢查表)。
(六)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於第二試(體能測驗)報到時,須查驗及繳交包括自
18 歲起算至簡章公布日(112 年 12 月 08 日)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七)無下列各款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備註:
1.應考人於第二試(體能測驗)報到時,必須查驗及繳交檢附「報考資格條件」第(一)、
(四)、(五)、(六)點之證明文件及個人基本資料,否則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及第三試(口試);前述證明文件等資料,請詳閱本簡章之陸、應試注意事項。
2.本項甄試之學歷資格係高中(職)畢業人員,如經甄試錄取,不得以具有大專以上
學歷或其他考試及格之資格為由,要求變更身分或提高僱用等級。
3.因本局工作性質特殊,為維護自身及工作安全,凡資格條件不合或無法勝任駐衛
警察工作者,請勿報名;如資格條件不合者,於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三試(口試)
時發現,將不予錄取;於錄取後發現者,取消錄取資格。
考試科目
第一試:筆試
1. 普通科目:作文(占30%)
2. 專業科目: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警察勤務條例及警械使用條例(占70%)
第二試:體能測驗
第三試:口試
工作內容
駐衛警察工作內容:
1. 24 小時排班輪值勤務,負責門禁管制、警戒及單位大門口交通管制。
2. 支援對人犯之押運戒護、支援槍彈、現金等護運。
3. 槍、彈庫之管理及上級交辦等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報名簡章
駐衛警察課程
專業科目課程名稱 | 堂數 | 授課講師 | 費用 |
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 | 2堂 | 徐強老師 | 全科價20,000元 |
警察勤務條例 | 2堂 | ||
警械使用條例 | 2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