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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發】「拒供槍砲來源加重刑期」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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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國中割喉案,引發槍彈、刀械輕易取得爭議,彰化地檢署偵辦一起林姓男子持槍恐嚇案,查出林男的槍彈來源,是友人梁順杰提供,檢察官起訴論告期間,認為梁男對槍枝來源供述不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建請法院加重刑期三分之一;法官認為檢察官違反「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有違憲之虞,停止審判並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憲法法庭已受理。
 
據了解,憲法法庭近日函文警政署,針對彰化地院聲請的審查案,提出答辯書與陳述意見,警政署憂心此案恐判決違憲,日前邀集法務部檢察司、刑事局、專家學者集思廣益,研商是否有合憲的空間,會議中持正反兩意見者皆有;有與會人士憂心,一旦宣告違憲,槍擊事件恐更氾濫。
 
起訴書指出,二○二一年三月,梁順杰在住處與林姓、楊姓友人飲酒慶生時,楊男接到弟弟「阿勳」來電,聲稱在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與邱姓男子爆衝突,梁男因此交付槍彈給林男,囑咐林男與楊男要毫髮無傷把「阿勳」帶回來。
 
林男、楊男持槍彈駕車趕赴現場,林男進入停車場時,先在副駕駛座打開車窗對空鳴槍,再持槍對邱男恐嚇,期間還更換彈匣,總計對空鳴槍五槍,隨後楊男持鋁棒毆打邱男,林男持槍托毆打邱男頭部。
 
林男開槍後拾起掉落彈殼,駕車返回梁順杰住處,將槍枝、彈匣與未擊發子彈交還。梁男認為警方會找上門,因此拆解槍枝裝入塑膠袋,拿去彰化縣溪湖鎮草埔路一處地點藏放。北斗分局搜索梁男住處時,發現拆解槍枝監視器畫面,梁男坦承持有槍彈,並帶警方去取出槍枝,被檢方依槍砲罪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梁順杰翻供否認出借槍彈給林男,還爆料警方在搜索期間,涉及不當取供。公訴檢察官主張,梁男拒絕供述、供述不實,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行使緘默權,從憲法層面來看,被告可不自證己罪,若僅因梁順杰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就加重刑罰,顯有違憲之虞,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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