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陳韻宣二○一八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翌年至訓練中心報到,卻因身高一五八點九公分,不符考試規則一六○公分標準,受訓資格遭廢。陳女認為規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昨開庭,陳女訴訟代理人認為規定侵害人民服公職權,是間接歧視,消防署長蕭煥章表示消防工作得輪替,有身材需求。
考試院二○一八年四月廿三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陳女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基於救災、救護考量,設定身高限制有助消防警察執行任務,具公共利益,改判她敗訴。
憲法法庭昨行言詞辯論,陳女訴訟代理人鄭猷耀說她長期擔任義消,擔任消防員是陳女畢生志願,規定是間接歧視。並指關係機關不斷「情緒勒索」,不顧科學證據。
蕭煥章以自身救災經驗為例,指消防工作要輪替,身材需配合搬運、攙扶受困者;救護工作也可能面臨暴力事件,身材過於嬌小將面臨執行危險。蕭強調,最近許多罹難憾事,很擔心整個制度再改變,會有更多不確定風險。
消防署依經驗法則,身高較高消防人員操作車輛「視野較佳」;車禍救援時,使用圓盤切割器切割車體「較無阻礙」;涉水救人時也「風險低」。身高也影響到抬擔架、高處取物、背負空氣呼吸器、自殺搶救與消防車駕駛。
大法官陳忠五質疑若有消防員身高「倒縮」如何處理?大法官黃昭元追問何以原住民的身高為何可執行消防工作?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的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范秀羽認為內政部、考選部未提供實證資料佐證身高限制與消防任務的關聯性與必要性,不利女性參與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