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近年造成交通亂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列為慢車,但修法近兩年,因地方政府均未訂定相關規定,仍是不可合法上路交通工具;民眾駕電動滑板車若酒駕,警方無法依道交條例開罰,產生執法漏洞及安全疑慮。
警政署統計,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及沙灘車、高爾夫球車等違規上路攀升,二○一九至去年,各舉發一二六、二一五、三○八、四九一、四一六件;去年七月起新增個人行動器具傷亡事故統計,截至十二月有一人死亡、卅八人受傷。
去年十一月,台北市警方處理謝姓男子騎電動滑板車闖紅燈車禍受傷事故,測出謝酒測值每公升○點五四毫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基層員警說,曾攔測電動滑板車民眾酒駕卻無法開罰,擔心類似案例越來越多,恐易肇生重大車禍事故。
立法院前年四月十九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十一月卅日施行,增訂個人行動器具為慢車,定義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廿五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應依地方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始得行駛道路。
但各地迄今未訂定相關規定,電動滑板車仍不能合法上路。依道交條例,非屬個人行動器具於道路行駛,處一二○○至三六○○元罰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酒測值○點一五毫克不得駕車,警方可依道交條例舉發,慢車處一二○○至二四○○元,拒測處四八○○元,並禁止駕駛。
警政署說,二○一八年曾函詢沙灘車、高爾夫球車舉發疑義,交通部函覆,既已限制不得行駛道路,無規範於道路行駛時應遵守規定及違反處罰之必要;依該函文,警方不舉發電動滑板車酒駕。
至於刑法公共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值○點二五以上移送法辦,○點一五以上未達○點二五肇事,警政署律定原則移送;法務部二○一一年函文,動力交通工具指以電力或引擎動力推動,電動滑板車規範在內,警方仍依公危罪送辦。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