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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是112年度的喔!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立,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自93年起三、四、五等考試首次同時舉辦,以有效解決高資低考,並改進以往應考人重覆考試、重覆錄取而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
地方特考各等別差別(三等相當於高考三級、四等相當於普考、五等相當於初等)在於學歷、考試科目、任用職等與薪水不同,其餘報名、分區分發方式皆相同。
地方特考錄取分發
地方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
1.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訓練。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3.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地方特考限制轉調規定
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地方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地方特考考取後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工作多元化,適合各種不同背景及興趣的你。不同於一般民間企業,除了穩定與保障外,休假及工時制度皆依國家規定,除了讓你擁有一輩子的好工作外,也能擁有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