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資格(須全部符合)
一、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專科警員班第 39 期正期學生組各科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前 3 名
- 經銓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海巡或消防人員且服務於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滿 1 年以上,成績優良
- 年齡 52 歲以下(民國 61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得報名參加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初試
二、112 年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乙等以上。
三、112 年服務期間之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獎多於懲。
報名考生應於報名日期內檢附下列表件及報名匯票,依序用迴紋針夾好裝入公文信封(A4 以上規格)內,由服務機關初審合格後,
於 113 年 2 月 7 日前彙整備文函送本校複審(本校不受理個別報名或分次報名)
檢附文件如下:
- 報名表(如附件 1)。
- 本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清晰影本 1 份(黏貼表如附件 2)。
- 最近 3個月之 2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2張(1 張貼於報名表,1張背面寫服務機關、姓名,浮貼於附件 2)。
- 報名費新臺幣 1,980 元,一律用郵局匯票,受款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限每人使用 1張,並於匯票背面以鉛筆註記考生姓名。
- 回郵信封(A4規格)2 個,寫妥收件人(考生本人)姓名、住址,並貼足掛號郵票新臺幣 36元,俾供寄發准考證及成績單。
一、 各科以 100分為滿分。
二、 國文含作文與測驗(作文試題占 50%、測驗式試題占 50%);各學系其餘 4科採測驗式試題(各科單選 40題,每題 4 個選項,每題 2.5 分,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
一、 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二、 按考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依次擇優錄取。
總分相同時,以國文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國文分數相同時,則以英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英文分數相同時
- 行政警察學系依序以警察法規、警察勤務、刑法等科成績較高者錄取
- 刑事警察學系依序以犯罪偵查學、刑事訴訟法、刑法等科較高者錄取
- 交通學系依序以道路交通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交通工程等科較高者錄取
- 消防學系依序以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火災學、消防實務等科成績較高者錄取
- 水上警察學系依序以國際海洋法、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刑法等科成績較高者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