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警察升官等榜單 】
上榜人數
0
考試資格
成績計算、錄取標準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 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 註:須於 110 年 11 月 2 日以前任警佐一階,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 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230 俸額。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 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二)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 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 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 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 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四)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 等情形)或機關修編未經銓敘審定者,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附件八),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該等人員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 狀態或未經銓敘審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 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