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銓敘合格實授,年齡在52歲以下,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之現職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具警察身分人員。
二、自取得下列學歷資格之一(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影本加蓋就讀學校章戳報名),且服務於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滿1年以上者。

(一)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專修科畢業。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
(三)臺灣警察學校甲種警員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或持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丙)等考試及格證書者,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3、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附件一),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者。

(四)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註:持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乙)等考試及格證書者符合本項資格,但持有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不符合本項資格。

三、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任1年不得為另予考績(成)】
四、最近2年內功過相抵後,獎多於懲。

五、限制條件

(一)無貪瀆違法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
(二)最近 3 年內

1、未因案停職、未曾因違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或受懲戒處分。
2、未曾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有關工作與品操所受之處分,以違反內政部警政署 100年 10 月 14 日警署督字第 1000176053 號函發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之工作風紀與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處分者屬之。

六、全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術科成績合格始得報考(依報考人身分審查常訓成績,如現職為刑事警察人員者,須符合刑事警察人員之規定);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另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及海巡機關未辦理常年訓練或測驗而無成績者,亦同

111年度金榜生心得

【警大二技交通學系_謝哲瑋學員】

說實話國文我並沒有花太多時間在上面,只有考前上了墨白老師的考前衝刺班,墨白老師會詳細的跟你分析二技的國文考題上大概出題方向,例如鄉土文學作家、成語等等,看完墨白老師的講義還是會有基本分可以拿。

交通法規及事故處理
二技的考題法規部分最主要還是要將道路條例、裁罰基準、道安規則等法規讀熟,再搭配大量考古題相信就會有不錯的成績,事故處理部分最困難也是最頭痛的地方不外乎就是拖痕、滑痕、印痕等等,多虧艾伯特老師有系統地將各痕跡整理講解,讓我能更快速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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