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6.08~113.06.09(於113.1.23公告)
一、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 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 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 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 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