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
民國113年10月16日至113年10月21日止
預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六號判決略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内,其所設之身高標準,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茲為符合憲法判決精神並順應時代趨勢,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警政、消防及海巡工作,爰參照用人機關建議,修正二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體格檢查項目,刪除身高、紋身或刺青等規定,以符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