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刪警察考試身高限制(114年起實施)刺青規定尚未修改
考試院26日宣布,從114年起,將取消警察人員考試中的身高限制,讓更多人有機會投身警察工作。
這項決定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
修改背景
2023年憲法法庭判決警察考試身高限制違憲,要求一年內修改。經討論,考試院認為身高非關鍵條件,決定取消限制。
為什麼取消身高限制?
- 適應時代需求:隨著社會變遷及數位犯罪增加,警察工作變得更複雜多樣,身高已不再是執勤的必要條件。
- 吸引更多人才:透過取消限制,希望能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人參加警察、消防及海巡相關考試。
新規適用時間
修正後的考試規則將於近日發布,自114年起的考試開始實施。有志報考者可提前準備。
這項改變為警察招考注入更多活力與包容性
期待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公共服務,一起守護社會!
刺青可以考警察嗎?
考試院新聞稿原文
考試院今(26)日召開第14屆第2次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1條」修正草案,刪除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並自114年考試開始適用。
考試院表示,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31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標準限制宣告違憲,並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爰考選部邀集用人機關開會研商,重新檢視警察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有關身高限制規定。
考試院說明,用人機關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為符合前開憲判意旨,並審酌社會環境變遷、數位犯罪漸增,警察勤務日益複雜多元,經通盤檢視各類別警察工作所需工作職能,考量身高非執行勤務關鍵因素,相關工作職能需求尚可透過其他方式強化補足或篩汰不適任人員;又為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警政、消防及海巡工作,所以向考選部建議刪除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以順應時代變遷及工作型態改變,廣納人才投入警察工作,爰考選部依其建議配合修正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平等權,並滿足用人機關增補人力之需求。
考試院表示,由於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係採定期失效,為符合憲判意旨,考試院將於近日修正發布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並自114年舉辦之考試開始適用,請有志報考之民眾預為準備。
四等一般行政警察特考報考人數、錄取率資料
警察退休潮影響,錄取名額將陸續升高,近三年四等一般行政警察特考錄取率、報考人數、名額、錄取分數統計如下:
四等一般行政 警察特考 | 報名人數 | 需用人數 | 筆試錄取人數 | 錄取分數 | 筆試錄取率 |
110年 | 6234人 | 364名 | 483人 | 64.83分 | 10.83% |
111年 | 5758人 | 508名 | 636人 | 63.16分 | 14.93% |
112年 | 5281人 | 803名 | 1464人 | 51.00分 | 35.45% |
113年 | 5361人 | 1250名 | 1639人 | 50.50分 | 39% |
114年 |
113年四等一般警察特考:
【報名時間】113年3月8日(五)~113年3月18日(一)
【准考證下載】113年5月30日(四)
【筆試日期】113年6月15日(六)~113年6月16日(日)
【筆試放榜】113年 8 月 16日(星期四)
【體能測驗】113 年 10 月 10日~113年10月13日
【體測放榜】113年10月18日
113年四等一般警察特考筆試錄取通過者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
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其中,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其他相關規定詳見最新招生簡章)
【第二試體能測驗】: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一)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200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5分50秒以內。
(二)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45 公分以上、跑走1,200 公尺6分20秒以內 。
前項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二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2024.0801更新)
【身高限制】:
- 男性165公分以上,女性160公分以上。
- 原住民身分者,男性158公分以上,女性155公分以上。
【報考資格】年齡限制:
- 四等考試: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報考資格】學歷限制:
- 高中職應屆畢業即可報考。
- 警大、警專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中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經普考以上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