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 考衝班課程
司法特考是什麼?
『司法特考』為司法人員考試的簡稱,司法特考為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的特種考試,通過考試後得以在司法機關任職公務人員,司法特考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除三等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需相關系所畢業外,其餘類組不限是否具有法律相關學歷皆可報考,即非本科系者也有機會進入司法殿堂,報考司法特考不僅能夠掌握法學知識,保護自己的同時也幫助到他人。
司法機關有哪些?
法務部所屬機關可略分為檢察、調查、廉政、行政執行、矯正五大系統。
直屬機關包括最高檢察署(指揮監督各級檢察署檢察事務)、臺灣高等檢察署(轄屬各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各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轄屬金門地方檢察署)、調查局(轄屬各調查處、站)、行政執行署(轄屬各分署)、廉政署 、矯正署(轄屬各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等。
詳細內容可以到法務部官網瀏覽→法務部所屬機官介紹
司法特考職組職系分為「法務/司法行政」及「刑事鑑識/法醫」,後者設有三等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2類科,其餘類科為司法行政職系類科。
三等: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監獄官。
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
五等:錄事、庭務員。
其中高鋒公職舉辦四等、五等的考試科目供學員報名。
1.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2.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 60 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40 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3.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4.觀護人類科(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實際錄取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以分配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5.因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1.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2.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在花蓮、臺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滿1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1年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