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特考】四等原住民族行政
報名與考試日期、錄取率、工作內容
原住民特考考試於每年5月底開始報名,9月考試,11月體能測驗。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原住民特考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原住民特考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四、五等原民特考考試為初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特考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3年、未滿6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
原住民族考試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一、辦理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擬訂。
二、原住民族自治事項之規劃、監督、指導與執行。
三、各原住民族族群關係處理。
四、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教育、文化、民俗祭儀與技藝之研究、傳承、人才培育、 原住民族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獎助。
五、辦理原住民衛生保健、社會福利、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業務之協調事項。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即民國94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有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欲瞭解更多請觀看招生簡章
報名日期:114.05.28~114.06.06
考試日期:114.09.06~114.09.07
放榜日期:尚未公告
【方案一】
115年原住民特考四等原住民族行政年度班課程-
包含授課紙本講義和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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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線上平台隨時上課(免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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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線上提問、申論閱卷服務
費用可分期
原住民特考 | 授課科目 | 授課堂數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國文 | 20堂 |
法學知識與英文 | 中華民國憲法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英文 | 15堂 13堂 10堂 |
行政法概要 | 行政法 | 20堂 |
行政學概要 | 行政學 | 25堂 |
臺灣原住民族史概要 | 臺灣原住民族史 | 待確認 |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要 |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 待確認 |